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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2025年04月10日 10:51:35 人气: 20249 来源: 江西省发改委网站
  《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于近日印发,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该《细则》,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范围为,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细则》鼓励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鼓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登记主体为,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此外,登记主体在申请登记前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来源可查、加工可控。
 
  根据该《细则》,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登记主体可在期满前60日内通过登记平台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期最长为3年。
 
  全文如下
 
  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和有序流通,规范我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关于落实数据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准则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原则,以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和有序流通为主线,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各类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进行登记。
 
  二、职责分工
 
  省数据局负责统筹、推进、监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推进登记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推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与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接,确保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动、监督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依法依规登记。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推动政务数据资源持有部门依法依规登记。
 
  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由省数据局指定的事业单位承担,负责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研究制定相应登记制度和标准,对登记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公示,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为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数据主管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开展并统筹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数据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过程中数据目录、数据安全等审查监管职责。
 
  三、登记要求
 
  (一)登记范围
 
  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鼓励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鼓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二)登记主体
 
  登记主体为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登记主体应执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程序,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登记主体在申请登记前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来源可查、加工可控。
 
  (三)登记机构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根据公共数据资源体量、应用场景等因素,由数据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事业单位作为登记机构,原则上各市只设立一个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可视情况设立线下登记服务窗口。
 
  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由省数据局指定的所属省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1.根据国家统一登记要求及省有关要求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按照行政层级和属地化原则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登记服务。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3.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应用,妥善保管登记信息。
 
  4.定期向数据主管部门报送登记服务、平台运行等工作情况及其他要求报告的有关事项。
 
  5.数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职责与义务。
 
  四、登记申请类型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需按申请类型实施,登记申请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登记主体开展首次登记申请后,才能实施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首次登记
 
  登记主体在开展授权运营活动并提供数据资源或交付数据产品和服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首次登记申请。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登记主体应按首次登记程序于本实施细则施行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申请首次登记时,登记主体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主体信息,包含登记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联系信息等。
 
  2.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包含数据来源佐证材料。
 
  3.数据资源情况,包含数据基本信息、数据质量信息、数据存储信息、数据共享开放信息、共有数据信息、数据目录信息。
 
  4.存证情况,对已存证的数据集合说明存证方式、存证证明等。
 
  5.产品和服务信息,基于公共数据资源提供的各种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信息及其用途。
 
  6.应用场景信息,包括适用场景、禁用场景、应用领域、应用成效、应用模式等。
 
  7.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说明数据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安全建议和措施,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8.多个主体共同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若由牵头主体统一提交登记申请,需提供权属与授权关系相关文件。
 
  9.依法依规要求登记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登记
 
  涉及数据来源、数据资源情况、产品和服务、存证情况等发生重要更新或重大变化的,或者登记主体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在发生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时,登记主体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明确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2.变更内容的佐证材料,如变更数据资源的名称、描述、类别等基本信息,需要提供相应的变更说明或新的信息描述;如变更数据资源的权利主体,需要提供权利主体变更的法律依据或相关协议;如变更数据资源的使用限制、保密要求等,需要提供新的使用限制和保密要求的详细说明。
 
  3.依法依规要求登记的其他材料。
 
  (三)更正登记
 
  登记主体、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登记信息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登记主体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登记信息有误的,登记机构对有关错误信息予以更正。
 
  申请更正登记时,登记主体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更正登记申请书,明确需要更正的内容。
 
  2.利害关系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
 
  3.更正内容的佐证材料。
 
  4.依法依规要求登记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
 
  登记主体因公共数据资源不可复原或灭失,或因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存续,或因主动放弃相关权益或权利期限届满,或因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导致相关权利灭失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
 
  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主体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明确注销原因。
 
  2.登记主体证明材料。
 
  3.权利灭失的佐证材料,如清算报告、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等。
 
  4.依法依规要求登记的其他材料。
 
  五、登记程序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一般按照登记申请、登记受理、登记审核、登记公示、登记赋码等程序开展。
 
  (一)登记申请
 
  登记主体通过登记平台发起登记申请,并依据登记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登记材料。涉及多个主体的,可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或协商一致后由单独主体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主体可以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登记。受托办理申请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受理
 
  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则进入形式审核程序。
 
  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需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登记主体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按照新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登记决定,并及时向登记主体说明理由: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同一数据资源由多个登记主体提交不同登记申请的。
 
  3.超出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的。
 
  4.登记主体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
 
  5.存在数据权属争议的。
 
  6.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登记审核
 
  登记机构应对登记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规定时间内审核未完成的,应当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
 
  (四)登记公示
 
  登记机构形式审核完成后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登记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登记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登记类型、登记数据名称、数据内容简介。
 
  (五)登记赋码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
 
  六、登记监管
 
  (一)登记异议处理
 
  在登记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存在异议的,相关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证据材料,异议期间暂缓登记。
 
  登记机构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无法核实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内容转送登记主体,登记主体自接到异议内容起3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异议不成立的声明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机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反馈登记主体和异议提出方。若异议成立则终止登记,若异议不成立则按程序推进登记工作。
 
  对于已完成登记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对该登记内容进行异议标识,再依据上述异议处理流程,结合异议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并通知异议双方。
 
  (二)登记结果有效期
 
  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自赋码之日起计算。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根据授权协议运营期限不超过3年的,登记结果有效期以实际运营期限为准。
 
  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登记主体可在期满前60日内通过登记平台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期最长为3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三)登记机构管理
 
  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数据主管部门采取约谈、现场指导或取消登记机构资格等管理措施:
 
  1.开展虚假登记。
 
  2.擅自篡改、伪造登记结果。
 
  3.私自泄露登记信息或利用登记信息不当获利。
 
  4.履职不当或拒不履职的情况。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登记主体管理
 
  登记主体有下列行为的,经核实认定后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
 
  1.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登记材料。
 
  2.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登记结果。
 
  3.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记结果不当获利。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登记服务评价
 
  省数据局依据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标准体系和登记工作评价机制,统筹开展登记机构服务水平评价。
 
  (六)登记安全管理
 
  登记机构应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风险控制制度,加强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安全审计,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确保登记信息安全。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有关的数据、文件和资料进行保密。
 
  (七)登记法律责任
 
  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登记监督管理
 
  各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财政、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研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涉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数据安全事件,应及时报送省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省数据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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